新国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0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08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经 2012 年 10 月 25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经 2014 年 10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经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
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2、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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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4、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2、 公司的发展战略;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5、 公司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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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公司网站;
4、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 一对一沟通;
6、 邮寄资料;
7、 电话咨询;
8、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 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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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该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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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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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
和服务水平。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一):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
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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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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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8
附件二:
承 诺 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签署本承诺书当日;
(八)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_
年 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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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单位及其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注意:研究报告或新闻稿发布前,请将待发表文件发送至新国都董事会秘书处邮
箱(xgd-zqb@xgd.com),待公司审核确认无事实错误或内幕信息泄露情况后方可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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