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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05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或等值外
币)的担保额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或等值外币)
的担保额度。其中,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支付”)
年度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90,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该议案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止,并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总
经理办理在此额度内的授信及担保事项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国都支付因日常经营业务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15,000 万元,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20,000 万元。公
司就前两项授信业务分别与前述对应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共计为新国
都支付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融资授信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范围及有效
期内,且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公司在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本次相关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进展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本      被   经审议的担保额 本 次 担 保 前 对 本 次 担 保 后 对 可 用 担 保 额
次      担   度(2021 年度股 被 担 保 方 的 担 被 担 保 方 的 担 度
担      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余额             保余额
保      方   额度)
方
        新   190,000          116,000          151,000          39,000
 新     国
 国     都
 都     支
        付
合计         190,000          116,000          151,000          39,000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2629XJ;
      (2)成立日期:2015年3月10日;
      (3)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四路劲松大厦17B;
      (4)法定代表人:汪洋;
      (5)注册资本:60,271.8186万元;
      (6)股权结构:新国都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POS终端、固定无线电
话机、电子支付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项目由
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办理)、销售、租赁及技术服务;移动支付设备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
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数据处理;销售Ⅰ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不含象牙及象牙制品)、机械设备、针纺织
品、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化妆品、首饰、照相器材、日用品、玩具、服装、鞋
帽、集邮票品、黄金制品、收藏品(不含文物);接受银行或其他机构从事信息
技术外包;接受银行或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银行或其他机构委
托从事知识流程外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
业务。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研发、生产、销
售;通讯终端设备、医保支付终端设备、移动数据终端设备、无线数据终端设备
的研发、销售、生产;
   (8)新国都支付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资产项目           2022年1-6月(未经审计)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98,591,119.79       1,188,562,469.87
负债总额                    330,645,132.84         303,168,775.74
    银行贷款总额            /                      /
    流动负债总额            314,550,781.54         292,991,635.46
    或有事项总额            0                      0

净资产                      967,945,986.95         885,393,694.13
    收入项目           2022年1-6月(未经审计)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营业收入                    390,119,419.52         1,021,628,097.28
利润总额                    86,803,483.99          112,691,456.52
净利润                      80,813,418.36          110,269,701.31
   (9)被担保方新国都支付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相关担保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5、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
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
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
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
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中信银行相关担保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5、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20,000 万元人民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 董事会意见
    基于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多因素综合考量,公司
仔细审慎评估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本次事项有利于满
足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开展日常业务。公司持有新国都支付100%股权,本次提供
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新国都支付资信良好,生产经营
等状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六、 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5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总余额为
139,952.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5.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被担保人
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风险可
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该承担的担保金额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