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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
对象3人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5人因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行权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已达到第二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合格,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
件,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94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
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曲建                        许映鹏                        杨小平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