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2-10-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
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3人及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5人因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不
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0年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
期权的议案》。
二、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
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94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张金燕 田丽满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