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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
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和
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
 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
 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将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