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18-104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中环装备”)于2018年11
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陕西监管局”)《关于
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
[2018]33号)、《关于对齐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3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与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签订2*30MW农林生
物质热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4.40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3.44%,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的规定。
二、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公司2017年收到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共计2,956.70万元,占公司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9%,2017年11月已达到临时报告
披露标准,但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一)公司2018年上半年接受关联方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提供的服务,发生金额共计1,971.55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49%,2018年6月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延迟至2018年半年报才进行
披露。
(二)公司2017年、2018年上半年分别向关联方DAE YOUNG C&E CO.,LTD销
售产品3,418.33万元、2,515.01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2.73%、1.90%,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1月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
公司分别延迟至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对公司董事会秘书齐岳采取监管谈话的
监管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管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根据以上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
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公司将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加强内部控制的严谨性和有效性,保
证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