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0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
银行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子公司资金紧张的
局面,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
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
银行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子公司资金紧张的
局面,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
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闫长乐 李秉祥 李俊华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