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 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党红岗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总会计师岗位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聘任党红岗先生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党红岗 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 会计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闫长乐 李秉祥 李俊华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