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5-08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20-63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5 月 8 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决
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 3.26 亿元,已
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立案。六合天融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你公司直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盈利
3817.58 万元到 4601.67 万元;2 月 28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盈利 3268.78 万元; 月 24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
预计 2019 年亏损 3000 万元到 3500 万元。你公司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彤:
      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存在以下信息
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 3.26 亿元,
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立案。六合天融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中环装备直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才进行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中环装备于 2020 年 2 月 3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盈
利 3817.58 万元到 4601.67 万元;2 月 28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盈利 3268.78 万元; 月 24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
预计 2019 年亏损 3000 万元到 3500 万元。中环装备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
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齐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齐岳:
    经查,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
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 3.26 亿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立案。六合天融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中环装备
直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会秘书,
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强:
    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于 2020 年 2 月
3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盈利 3817.58 万元到 4601.67 万元;
2 月 28 日披露 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盈利 3268.78 万元;4 月 24 日
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预计 2019 年亏损 3000 万元到
3500 万元。中环装备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
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财务负责人,
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努力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
完整。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