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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6-1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国证监会〔2018〕29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独立

       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董事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

 1     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独立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专业人士。

       董事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专业人士。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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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薪酬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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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投资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

    决策程序;公司单一项目出资额超 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事项进行审议:

    之三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4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股东大会批准。在必要、合理且符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 算依据;

    当时董事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项,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

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含对子公
司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相关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

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后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后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金);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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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六)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 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九)股权激励计划;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十)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对外担保事项;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划;

    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6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

    期限,并由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代为出席会

    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 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