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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独立董事制度(2020年6月)2020-06-11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至少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大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由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

行审核。对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发表独立性意见;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

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六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