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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6-1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国证监会〔2018〕29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保装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保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1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
       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制定本制度。
                                              法》,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司的独立董事:……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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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要负责人;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
                                    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由于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与公司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 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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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金);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六)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 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九)股权激励计划;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十)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对外担保事项;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

    规定的其他事项。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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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