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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6月)2020-06-1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

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 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

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向国家有关机构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
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三) 全体外部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可以

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

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

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并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

使权力,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
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

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

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说明;(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性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与章程一同有效。与章程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若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