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环装备: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20-92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由财务公司为本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节
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该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宜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节能
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
金融服务,期限三年,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现《金融服务协议》已期满,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拟继续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并继续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均
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5 票
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彤、周宜、孙惠、丁航、赵文峰回避了上述议案的
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
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乐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200H111000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17843312W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
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仅限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六)办理
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关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七)吸收成员单
位的存款;(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九)从事同业拆借;(十)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一)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
投资(除股票投资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
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2014 年 7 月 11 日,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
监复【2014】466 号),批准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全资成立财务公司。2014 年
7 月 15 日财务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 1,799,959.29 万元,净资产 391,831.15 万元,负
债总额 1,408,128.14 万元,营业收入 50,130.45 万元,净利润 28,928.56 万元。
     3、财务公司与公司均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交易
将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融业务:
     1、存款余额日不高于 30 亿元,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
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基础上浮 50%;
     2、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 2 亿元,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上限基础上浮 30%;
     3、授信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
作并履行相关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
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基础上经双方约定确立;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
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对乙方应
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
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银团
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
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
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
计等服务。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
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
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
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
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
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
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
何费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日均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 30 亿元;
财务公司给予公司的综合授信原则上不高于 2 亿元。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最高
不超过甲方当日货币资金余额的 50%;
     (四)双方承诺
     公司承诺:与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时,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
证明,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在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
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及时与财务公司进行通报和交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承诺:将按照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任何
时候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提供的同种类
金融服务的条件;出现部分风险情形时,财务公司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
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即:财务公司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外,不得从事离岸业务。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①资
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②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③拆入资金余额不得
高于资本总额; ④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⑤投资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
例不高于 70%;⑥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⑦不良资产率
不应高于 4%;⑧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 5%;⑨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
100%;⑩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 100%;),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6)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8)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9)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保密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
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
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
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
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
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
强制命令的限度内。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
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
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8、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开始计算。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效力。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为企业集团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贷款、结算及其它金融
服务时,双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事项表决。同意公司及合
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并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期限三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回避了该事项表决。监事会认为: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
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
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其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中国银
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双方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
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
行了评估,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相关要求持续关注财务公司运营及
业务状况,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制定了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
险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财产独立性、安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七、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查阅了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了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
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
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自开业以来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经营业绩良好且稳步发展,财务公
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来可以为公司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平台和信贷
资金支持。
    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
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根据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
和评价,未发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风险问题。
     八、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中节
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应急风险处置预
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
财务公司月度报表等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
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公司对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
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当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 2 日内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
生或者扩大,本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风
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
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
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
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九、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 18489.65 万元。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关于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4、财务公司营业执照;
  5、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