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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20-123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
设备卖方)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设备承租方)、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大”,设备买方)签订了 2.30
亿元设备买卖合同(直租),洛阳双能与浙江中大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对
上述设备进行融资租赁。
    经公司近期自查发现, 2017 年 12 月 10 日,六合天融与浙江中大签订了《保
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六合天融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名义货价、履约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项、提前结清
手续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若债务人其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乙方的保证期限延展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
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如保证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六合天融应当向浙江
中大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浙江中大未能从债务人处受偿的租金、服务费、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浙江中大对保证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亦存在
过错,六合天融应当对浙江中大过错责任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 年 12 月 10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六合天融、中环装备分别与洛阳
双能及浙江中大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六合天融《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鉴于洛阳双能与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与浙江中大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
据该合同及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等协议,洛阳双能须向浙江中大支付租金
229,516,500 元,首付款 46,000,000 元整,服务费 20,000,000 元整,融资租赁
期限为 4 年,以支持洛阳双能年产 120 万吨钙产业设备的购买需求。协议约定在
租赁期限内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浙江中大支付租金或逾期支付
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 7 日的情况,六合天融需立即补足上述还款差额。如洛
阳双能构成根本违约,浙江中大宣布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提前到期或提前收
取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洛阳双能未能付清的,六合天融须立即向浙江中大
补足洛阳双能未付清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含未到期租金),合同履行期
间为:合同成立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若洛阳双能其《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六合天融的履行期限延展至全部债务清
偿完毕后终止。
    2、中环装备《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鉴于洛阳双能与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与浙江中大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
据该合同及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等协议,洛阳双能需向浙江中大支付租金
229,516,500 元,首付款 46,000,000 元整,服务费 20,000,000 元整,融资租赁
期限为 4 年,以支持洛阳双能年产 120 万吨钙产业设备的购买需求。协议约定在
租赁期限内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浙江中大支付租金或逾期支付
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 7 日的情况,中环装备需立即补足上述还款差额。如洛
阳双能构成根本违约,浙江中大宣布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提前到期或提前收
取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洛阳双能未能付清的,中环装备须立即向浙江中大
补足洛阳双能未付清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含未到期租金),合同履行期
间为:合同成立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若洛阳双能其《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中环装备的履行期限延展至全部债务清
偿完毕后终止。
    浙江中大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
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买卖合同(直
租)》;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货款人民币 2.3 亿元,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损失 9641.6 万元(自 2018 年 7 月 21 日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实际应以
2.3 亿货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 32641.6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全资子公司六合
天融收到杭州中院关于六合天融与浙江中大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19)
浙 01 民初 4434 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浙江中大要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六合天融返还 2.3 亿元货款,支付违约金 9641.6 万元,
合计 32641.60 万元。
       2020 年 4 月 26 日,浙江中大与六合天融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作为原告以乙方作为被告向杭州中院起诉关于《买卖合同(直租)》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浙 01 民初 4434 号】),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对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的设备货款人民币 23,000 万元予以
确认,为本和解协议之目的,上述 23,000 万元货款本金在扣除洛阳双能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付的首付租金
4,600 万元、服务费 2,000 万元、洛阳双能已支付租金冲抵利息 10,036,500 元,
再增加货款本金部分截止 2020 年 4 月 24 日已产生的利息 12,000,000 元,截止
本和解协议签订日乙方应付甲方的货款本金和利息为 165,963,500 元。
       第二条 在第一条合计金额的基础上,如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甲方未收到
洛阳双能出具的放弃向甲方要求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人民币 4,600 万元首
付租金、2,000 万元服务费和已支付租金 10,036,500 元的承诺函,则乙方截止
本和解协议签订日应向甲方返还的设备货款和利息应增加 76,036,500 元变更为
242,000,000 元,增加的 76,036,500 元应在附表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返还上述货款,具体为:
       1、乙方应在 2020 年 4 月 26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 600 万元;
    2、乙方应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 2,400 万元;
    3、其余还款计划按照附表执行。
    第四条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无须另行通知均有权随时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方立即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等,同时乙方应按所有
未付款项按照每天万分之八再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违反上述及附表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
    (2)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下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风
险、破产、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协议履行能力的情况。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
在任何一方都无违约的情况下均不能披露本协议内容。
    第六条 乙方确保洛阳双能同意本协议处置事项,若洛阳双能就《融资租赁
合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款项返还或赔偿要求,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和解协议并不代表甲方对《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
下债务人及各担保方相关权利主张的放弃。
    六合天融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期 600 万元款项后浙江中大向杭州中
院申请撤诉。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原
告浙江中大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杭州中院裁定:
准许原告浙江中大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浙江中大在 2020 年 6 月 12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
讼状”,请求对六合天融价值人民币 165,697,255.8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杭州中院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2020)浙 01 民初
1424 号】),冻结被告六合天融银行存款人民币 165,697,255.80 元或查封、扣
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
展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六合天融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与浙江中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
反诉,六合天融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撤销《和解协议》;(2)请
求判令本案本诉诉讼费、反诉诉讼费等由浙江中大承担。
    2020 年 9 月 26 日,子公司六合天融收到杭州中院向六合天融发送的《反诉
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1 民初 1424 号),杭州中院前期受理浙江中
大起诉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并与六合天融反诉浙江中大事项拟组
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5 日,子公司六合天融收到杭州中院发送的《民事判决书》
(【2020】浙 01 民初 1424 号),杭州中院前期受理浙江中大起诉六合天融买
卖合同纠纷以及六合天融对与浙江中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反诉,判决如下:
    1、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
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货款 159,963,5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986,423.33
元(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此后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47,963,500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24%继续计算)。
    2、驳回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870,286.00 元,由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24,934.00 元,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45,352.00 元。财产保
全费 5,000.00 元,由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 40.00 元,由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中大元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杭州中院预交 875,286.00 元,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已向杭州中院预交 53,800.00 元,双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积极准备上诉,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正在推进转让全资子公司北京
融合环保有限公司(包含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
项,公司将在推进上述事项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对上述事
项后续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及风险控制。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3、《和解协议》
    4、《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