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关于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函2020-11-30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贵部《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249 号),公司
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分析,并结合外部
中介机构意见,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0 年 11 月 6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并报备法院判决书等文件显示,前期你公司全
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
设备卖方)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大”,
设备买方)、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设
备承租方)签订 2.30 亿元设备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浙江中
大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后,六合天融未交付任何货物,浙江中大向法院
起诉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六合天融未
履行《和解协议》,浙江中大再次就《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六合天
融,法院判决六合天融向浙江中大支付货款 1.61 亿元。此外,公司
近期自查发现,2017 年 12 月 10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六合天融、
公司分别与浙江中大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六合天融及中环装
备对洛阳双能未能及时支付的融资租赁款等存在补足差额的义务。我
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充分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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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还款差额补足协议》显示,洛阳双能须向浙江中大支付租
金 2.30 亿元、首付款 0.46 亿元、服务费 0.20 亿元,租赁期限内洛阳
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浙江中大支付租金或逾期支付租金
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 7 日的情况,六合天融及中环装备提供补足差额
的义务。《和解协议》显示,浙江中大签订该协议不代表对《融资租
赁合同》及其项下债务人及各担保方相关权利主张的放弃。
(1)请补充说明上述差额补足义务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若否,请说明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答复: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构成
违规对外担保。
(2)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等补充说明你公司对浙江中大提供的日
最高担保余额,结合洛阳双能还款情况、《和解协议》及诉讼进展等
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对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答复:《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结
合《租赁合同》内容,2017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提供的日最高担保余
额为货款总金额 295,516,500 元。
《和解协议》为子公司六合天融私自签署,未经公司审议程序,
公司得知有此协议后,立即通知浙江中大该协议无效。浙江中大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依据《和解协议》提起了诉讼,《和解协议》第七
条的约定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不代表浙江中大对《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债务人及各担保方相关权利主张的放弃,根据浙江中大合同纠纷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六合天融需支付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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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 159,963,500 元,加逾期付款利息 986,423.33 元,合计约
16,095 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现实案例,“一错不可二罚”,公司
还款义务为 16,095 万元,公司现时需承担的最高担保金额亦为
16,095 万元。
(3)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5 条补充说明你公司是
否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是否能提出解决方
案并预计在一个月内解决。
答复:截止目前,公司承担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16,095 万元。公
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 22.05 亿元,结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5 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意见如下:
《还款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根据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及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甲方须向丙方(浙江中大)支
付租金 229,516,500 元、首付款 46,000,000 元、保证金 0 元、服务
费 20,000,000 元”,另有约定“如甲方发生任何 1 期未按时、足额
向丙方(浙江中大)支付租金或者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
7 日的情况,乙方(公司)需立即补足上述还款差额”。因此,基于
上述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的日最高担保余额为 295,516,500 元。
浙江中大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依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六合
天融于 7 月 23 日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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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一审《民事判决书》,六合天融需支付浙江中大货款 159,963,500
元,加逾期付款利息 986,423.33 元,合计约 16,095 万元。
如公司差额补足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担保责任将依据
过错承担,公司最终承担为洛阳双能不能承担部分的 1/3-1/2,具体
金额需结合洛阳双能的最终履行能力进行判定;如暂不考虑公司差额
补足效力,公司现时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 16,095 万元。
2. 公告显示,《和解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签署,约定六
合天融以分期付款方式返还浙江中大货款本金和利息合计 1.66 亿元。
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
(1)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答复: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撤诉的进展
情况,《和解协议》为子公司六合天融私自签署,未向上市公司报告,
未及时披露。
(2)补充说明《2019 年年度报告》是否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及金
额,若否,请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2019 年度报告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及金额。《和解协议》
为子公司六合天融私自签署,未经公司审议程序,公司得知有此协议
后,立即通知浙江中大该协议无效并提起反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
于合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和因素,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
量,也难以确认履行该义务是否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不
宜进行会计确认。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 2020 年度予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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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尚未确定,目前无法出具会计师意见书。待
公司确定审计机构后,将尽快与会计师沟通并发表相关专业意见。
3. 法院判决书显示,六合天融因未向洛阳双能交付任何货物,
浙江中大向法院起诉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
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名称、金额、是否发货、使用现状、
存放地址等,补充说明确认的销售收入、利润金额及确认时间,是否
为六合天融业绩承诺期内确认,若是,请说明是否存在调整承诺业绩
完成情况等情形。
答复:2017 年 12 月 10 日,子公司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设备承
租方)、浙江中大(设备买方)签订了 2.30 亿元设备买卖合同(设备标
的为 3 套回转窑节能环保设备,具体包括 3 套窑体废气收集系统、3
套窑体余热利用系统、3 套窑体除尘系统设备、3 套成品除尘系统设
备、3 套窑废气余热利用系统、3 套煤粉收集防尘系统、3 套水循环
利用系统,以及 1 套超细粉脱硫剂节能环保设备),洛阳双能与浙江
中大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对上述设备进行融资租赁。六合天融向博
广环保采购了上述设备,由博广环保向洛阳双能直接交付。六合天融
2017 年账面确认中大元通收入 1.22 亿元,收入确认依据为洛阳双能
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2018 年 1 月、6
月分别确认收入 0.70 亿元、0.37 亿元(不含税 0.60 亿元、0.32 亿
元),收入确认依据为洛阳双能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
从设备验收手续上看六合天融 2017 年至 2018 年自博广环保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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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节能环保设备,全部用于洛阳双能洛阳钙项目。业务所涉及的收入、
利润确认时点为 2017 年、2018 年,属于业绩承诺期,从会计准则和
收入确认依据上看不存在调整承诺业绩的情形。
4. 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或审议的担保行
为。
答复: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或审议的担保行为。
5.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复:子公司六合天融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六合天融签署的《和解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并披
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将引以为戒,健全各项制度并认
真落实,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以及信息披露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监
督执行,杜绝内控管理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
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运营质量。
特此说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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