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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环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仲裁暨股份处置的进展公告2019-01-14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19-003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涉及仲裁暨股份处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集团”)转
发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金山集
团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9,011,5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分别过户给戴云虎、宋志栋、朱安敏、郭少山,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金山集团与戴云虎、宋志栋、郭少山、朱安敏于 2017 年 12 月 17 日签
订的《借款协议》之约定,金山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上述债权人。截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金山集团按照《借款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质押给上述债权人的手续已履行完毕。以上信息详见公司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借款协议的公告》及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再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7-124、2018-102)。因金山集团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上述债权人戴云
虎、宋志栋、郭少山、朱安敏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主要情
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戴云虎
    被申请人一: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钱盘生
    2、申请人:宋志栋
    被申请人一: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
    被申请人二:钱盘生
    3、申请人:朱安敏
    被申请人一: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钱盘生
    4、申请人:郭少山
    被申请人一: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钱盘生

   (二)仲裁请求

    1、戴云虎之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金山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前向申请人戴云虎过户
54,809,067 股(除权前 34,255,667 股)中金环境(300145)股票,并承担被申
请人金山集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2、宋志栋之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金山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前向申请人宋志栋过户
42,221,742 股(除权前 26,388,589 股)中金环境(300145)股票,并承担被申
请人金山集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3、朱安敏之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金山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前向申请人朱安敏过户
27,987,190 股(除权前 17,491,994 股)中金环境(300145)股票,并承担被申
请人金山集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4、郭少山之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金山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前向申请人郭少山过户
13,993,595 股(除权前 8,745,997 股)中金环境(300145)股票,并承担被申
请人金山集团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承担的所有税费。

    二、裁决情况

    仲裁庭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于 2019

                                    2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申请人戴云虎仲裁请求之裁决结果

    本裁决书出具次日,被申请人金山集团向申请人戴云虎交付中金环境股票
(股票代码 300145)54,809,067 股,如果被申请人金山集团未在上述期限内办
理完成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300145)54,809,067 股的过户手续,申请人戴
云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金山集团承担。

    2、申请人宋志栋仲裁请求之裁决结果

    本裁决书出具次日,被申请人金山集团向申请人宋志栋交付中金环境股票
(股票代码 300145)42,221,742 股,如果被申请人金山集团未在上述期限内办
理完成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300145)42,221,742 股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宋
志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金山集团承担。

    3、申请人朱安敏仲裁请求之裁决结果

    本裁决书出具次日,被申请人金山集团向申请人朱安敏交付中金环境股票
(股票代码 300145)27,987,190 股,如果被申请人金山集团未在上述期限内办
理完成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300145)27,987,190 股的过户手续,申请人朱
安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金山集团承担。

    4、申请人郭少山仲裁请求之裁决结果

    本裁决书出具次日,被申请人金山集团向申请人郭少山交付中金环境股票
(股票代码 300145)13,993,595 股,如果被申请人金山集团未在上述期限内办
理完成中金环境股票(股票代码 300145)13,993,595 股的过户手续,申请人郭
少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金山集团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仲裁事项及裁决情况为公司非控股股东与他人股权转让纠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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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受让方持股比例亦未达5%以上,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
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若金山集团按照裁决结果将股权过户给戴云虎、宋志栋、朱安敏、郭少
山之后,金山集团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691号
    2、《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692号
    3、《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693号
    4、《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杭仲裁字第694号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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