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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层 邮编214000
  30F/IFS, 99#ZhongshuRoad, Liangxi, Wuxi, China
  电话/Tel:(0510)81833266 传真/Fax:(0510)818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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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盈无锡非诉字第 WX2416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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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5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
州街 168 号美好国际大厦 13 楼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杭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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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1,107,6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25,810,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3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96,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099,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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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 1.00《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 2.00《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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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 3.00《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 4.00《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 5.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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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 6.00《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 7.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 8.00《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1,085,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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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64%;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76,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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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宁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栾昕达                                        刘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