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4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南方中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
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
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
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了解,顾利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顾利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下接签字页)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骆 竞 宋政平 张 平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