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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环境: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7-09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59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 南方中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条     下简称“公司”)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    运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及、《公司信用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
条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
       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
条     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
       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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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
                                                      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
                                                      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
条     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
       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   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意见并陈述理由。                               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予以披露。

第六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条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一期会计报表。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   定。
       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条     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交易商协会注
          “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
       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   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
       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   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
       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债务   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
       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
       购买本企业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   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
       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
       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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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八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
条     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        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
       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格等信息。

新增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
                                                           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
                                                           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
                                                           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条     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     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   露半年度报告;
       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和现金流量表。                                      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
       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外,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
                                                           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
                                                           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
条     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        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一)公司名称变更;
       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化;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人、信用评级机构;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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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员无法履行职责;
       情况;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    大变化;
       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闭;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删除      第十一条 第十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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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合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
       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    成决议时;
       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
       协议时;                                       义务进行报告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
          第十三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   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   务。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
       展的风险因素:                                 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影响。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
       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
                                                      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
                                                      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
                                                      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
                                                      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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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删除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
       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
       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
       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
       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
       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
       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
       息。

第十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六条   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
       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         (二)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
       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    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
       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    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
       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    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
       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
七条   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
       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
       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


                                                        6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新增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
                                                      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
                                                      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
                                                      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
                                                      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
                                                      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二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十条   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件,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十一   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实施公司信息披露
                                                      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议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
                                                      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
                                                        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
                                                        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
                                                        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
                                                        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
                                                        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记录和保管。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
                                                        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
                                                        修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
十 二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律、法规、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
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     下简称为报告人)。                              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
第 三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    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 二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
条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    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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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
       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
       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
       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
       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
       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
       事会的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
       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
       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
       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
       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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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
       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
       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
       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
       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
       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
       求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人
       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
       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



                                                      10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
       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新的变化时,应在第一
       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
       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
           本章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
       关的文件资料送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
       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
       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新增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报
                                                       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
                                                       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确
                                                       认;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
                                                       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依照协会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事会办公室依照协会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
                                                       报告及其相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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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办公室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应组织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
                    交董事长审定后,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三、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同意。
新增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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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
                                                      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
                                                      信息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长核准。公司应告知
                                                      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
                                                      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
                                                      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删除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
       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网站、中国货
       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和其他交
       易商协会指定的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
       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
       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
       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新增                                                    第四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
                                                      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
                                                      人, 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
                                                      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
                                                      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13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五十条     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
                    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
                    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
                    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
                    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
                    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
                    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
                    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
                    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
                    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
                    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报董事长核
                    准。
新增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完成证券服务
                    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增                                  第六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
                    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新增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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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
                                                      罚。
   备注:原条款的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对应新条款的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原条款的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对应新条款的三十
八条~第四十条;原条款的第四十条对应新条款的第四十五条;原条款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对应新条款的六十四条~第六十
六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
           款不变。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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