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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层 邮编214000
  30F/IFS, 99#ZhongshuRoad, Liangxi, Wuxi, China
  电话/Tel:(0510)81833266 传真/Fax:(0510)818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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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盈无锡非诉字第 WX2416-02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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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 14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金
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 15 楼会议室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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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9,447,3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2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均为
截至 2022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66,053,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2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93,88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9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13,438,98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3%。



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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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13,393,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696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 1.00《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正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980,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15%;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2,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422%;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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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 2.00《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正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980,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15%;
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2,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4.4422%;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980,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15%;
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972,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4.4422%;反对 7,46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5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 4.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3,679,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46%;
反对 4,9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64%;弃权 805,90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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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1%。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70,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7.0801%;反对 4,96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232%;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67%。


    5.审议 5.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 5.01《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1,657,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56%;
反对 7,054,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75%;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4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0337%;反对 7,054,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942%;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2《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777,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64%;
反对 6,934,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7%;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6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288%;反对 6,934,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5990%;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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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3《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777,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64%;
反对 6,934,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7%;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9288%;反对 6,934,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5990%;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4《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1,846,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83%;
反对 6,864,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47%;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3.4453%;反对 6,864,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0826%;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5《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895,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67%;
反对 6,816,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64%;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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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3.8047%;反对 6,816,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7232%;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6《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850,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89%;
反对 6,861,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41%;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3.4713%;反对 6,861,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0566%;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7《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765,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43%;
反对 6,946,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8%;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5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8396%;反对 6,946,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883%;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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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5.08《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769,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49%;
反对 6,942,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2%;弃权 73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8663%;反对 6,942,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615%;弃权 7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21%。


    审议 5.09《关于修订〈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016,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6%;
反对 6,624,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33%;弃权 805,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1%。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087%;反对 6,624,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9.2953%;弃权 8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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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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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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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徐利律师




                                              刘瑞律师


                                           202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