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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4-1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13-02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4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210274 号《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2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 201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    关于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
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保障了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地健康运行,对公司控制经营风险提供了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情况。


三、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1、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
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
对外担保的事项。
    3、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


四、     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并提请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
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咨询公司管理层的基础上,核查了公司 201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
公平、公正、公允性,并检查了公司既往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并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有关
交易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本次聘任马凤凯为公司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
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
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牟书令、钱爱民、万力



                                                        20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