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3-06-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恒泰艾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恒泰艾
普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调整前本次交易方案
2013 年 4 月 25 日,恒泰艾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并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恒泰艾普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达瑞恒”)49%股权及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油联合”)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
(1)拟向崔勇、张时文、姜玉新、杨茜发行 7,261,720 股股份购买其合计持
有的博达瑞恒 49%股权;
(2)拟向黄彬发行 7,278,655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西油联合 49%股权;
(3)为补充流动资金及并购完成后的业务整合,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1,714.69 万元,发行股份
数量不超过 5,383,589 股。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2013 年 6 月 21 日,恒泰艾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适当
调整,取消了募集配套资金安排,调整后的方案为:恒泰艾普向崔勇、张时文、
姜玉新、杨茜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博达瑞恒 49%股权,并向黄
彬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持有的西油联合 49%股权。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的规定“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
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 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
配套融资。”
因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恒泰艾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
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恒泰艾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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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继勇
陈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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