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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3-08-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一三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恒泰艾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并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30625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本所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
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20 条、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8、请申请人在标的资产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历次股
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价格及作价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一)博达瑞恒


1. 2009 年 12 月增资


     2009 年 12 月 21 日,博达瑞恒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
增资变更为 500 万元,其中,姜玉新增资 80 万元,崔勇增资 320 万元,增资后,
姜玉新出资 100 万元,崔勇出资 4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1 日,华勤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告书》(京(华)验字[2009]3-3295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12 月 21 日,博达瑞
恒收到崔勇、姜玉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和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崔勇、姜玉新的访谈,崔勇、姜玉新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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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核查,本次增资系因博达瑞恒业务发展需要,股东崔勇、姜玉新经协商后确
定由双方按原出资比例共同增资 400 万元。因均为原股东增资,故双方协商按照
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增资。


2. 2011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 16 日,博达瑞恒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张时文、
杨茜;同意股东姜玉新将所持博达瑞恒 15.5 万元出资转让给张时文;同意股东
崔勇将所持博达瑞恒 85.5 万元出资转让给张时文,将所持博达瑞恒 30 万元出资
转让给杨茜;同意修改章程。同日,姜玉新与张时文、崔勇与张时文、崔勇与杨
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对崔勇、姜玉新、杨茜、张时文的访谈,崔勇、姜玉新、杨茜、
张时文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权转让系根据恒泰艾普收购博达瑞恒的要求,对博达瑞恒、普思泰克及博路达进
行重组,从而调整博达瑞恒的股权结构,引入新股东杨茜和张时文。姜玉新向张
时文转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15.5 万元出资及对应股权的对价款为 15.5 万元,作
价依据为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崔勇向张时文转让其持
有的博达瑞恒 85.5 万元出资及对应股权的对价款为 85.5 万元,作价依据为按照
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因崔勇和杨茜为夫妻关系,经双方协
议同意,崔勇向杨茜转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30 万元出资及对应股权的转让价格
为 0 元。姜玉新、崔勇均确认已收到张时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


3. 2012 年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恒泰艾普与崔勇、张时文、姜玉新、杨茜、博达瑞恒签署《关
于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崔勇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
有的博达瑞恒 32.079%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160.395 万元,张时文向恒泰艾普转让
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10.302%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51.51 万元,姜玉新向恒泰艾普转
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8.619%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43.095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对
价款总计 13,400.21 万元,其中崔勇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3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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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对价款为 8,428.73 万元,张时文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10.302%
股权的对价款为 2,706.84 万元,姜玉新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的博达瑞恒
8.619%股权的对价款为 2,264.64 万元。2012 年 3 月 13 日,博达瑞恒股东会作
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根据恒泰艾普、博达瑞恒的陈述,本所律师对崔勇、姜玉新、杨茜、张时文
的访谈,崔勇、姜玉新、杨茜、张时文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权转让系恒泰艾普通过市场化交易收购博达瑞恒存量股权,属于产业整合性质的
收购。该次收购是恒泰艾普贯彻“加粗、加长、加宽”战略的举措之一,符合交
易双方意愿。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2]第 103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博达瑞恒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6,274.92
万元。转让方及受让方参考上述评估值,经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款总计
为 13,400.21 万元,约为每 1 元出资 52.55 元的价格。恒泰艾普已向崔勇、张时
文、姜玉新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达瑞恒历次股权
转让及增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西油联合


1. 2007 年 6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7 年 5 月 28 日,西油联合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及增
资;同意骆槟槟将持有西油联合 30%的股权转让给黄彬,李建军将持有西油联合
5%的股权转让给田伟东,李建军将持有西油联合 5%的股权转让给何伟,李建军
将持有西油联合 3%的股权转让给郑军,李建军将持有西油联合 4%的股权转让给
黄彬,李建军将持有西油联合 3%的股权转让给谢庆繁,赵林翔将持有西油联合
15%的股权转让给吴槟蓉,聂荣国将持有西油联合 2%的股权转让给黄彬,聂荣国
将持有西油联合 11%的股权转让给陈洋,魏波将持有西油联合 10%的股权转让给
吴槟蓉;同意西油联合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增资部分由
黄彬认缴 144 万元,吴槟蓉认缴 100 万元,陈洋认缴 44 万元,何伟认缴 20 万元,
田伟东认缴 20 万元,郑军认缴 12 万元,谢庆繁认缴 12 万元,聂荣国认缴 4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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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07 年 5 月 29 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西油联合的陈述,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骆槟槟、李建军、魏波因自身原因自
愿退出西油联合,而黄彬、吴槟蓉、陈洋、何伟、田伟东、郑军、谢庆繁、聂荣
国看好西油联合发展,故向西油联合增资。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系各方经协
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除赵林翔因工作变动无法
联系外,股权转让方均确认已收到股权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2. 2007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11 月 22 日,西油联合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同意陈洋将持有西油联合 11%的股权转让给黄彬,田伟东将持有西油联合 5%的股
权转让给黄彬,谢庆繁将持有西油联合 3%的股权转让给黄彬,何伟将持有西油
联合 2%的股权转让给吴槟蓉,何伟将持有西油联合 3%的股权转让给江玉文。上
述各方就此次股权转让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西油联合的陈述,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陈洋、何伟、田伟东、谢庆繁因自身原因自
愿退出西油联合,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方、受让方经协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
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陈洋、何伟、田伟东、谢庆繁均确认已收到受让方支
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 2008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08 年 10 月 14 日,江玉文、郑军、聂荣国分别与黄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书,约定江玉文将持有西油联合的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黄彬,郑军将持有西油联
合的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黄彬,聂荣国将持有西油联合的 60 万元出资转让给黄彬。

     根据西油联合的陈述,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聂荣国、郑军、江玉文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
西油联合,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方、受让方经协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聂荣国、郑军、江玉文均确认已收到黄彬支付的股权转让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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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2 年 9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2012 年 8 月,恒泰艾普、黄彬、吴槟蓉、西油联合签署《关于成都西油联
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黄彬向恒泰
艾普转让其持有西油联合 8%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40 万元,吴槟蓉向恒泰艾普转让
其持有西油联合 27%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135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款总计为
7000 万元,其中,黄彬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的西油联合 8%股权的对价款为 1600
万元,吴槟蓉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的西油联合 27%股权的对价款为 5400 万元;
同时,恒泰艾普向西油联合增资 6530.61 万元,其中 163.2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其余增资款计入西油联合资本公积。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西油联合注册资本
由 500 万元增加至 663.27 万元,其中恒泰艾普出资 338.27 万元,持有西油联合
51%股权,黄彬出资 325 万元,持有西油联合 49%股权。

     根据西油联合的陈述,本所律师对黄彬、吴槟蓉的访谈,黄彬、吴槟蓉出具
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恒泰艾普通过市场化交易收购西油
联合存量股权,属于产业整合性质的收购。该次收购是恒泰艾普贯彻“加粗、加
长、加宽”战略的举措之一,符合交易双方意愿。为支持西油联合的发展,结合
西油联合的经营需要,恒泰艾普在股权受让的同时增资 6530.61 万元。根据中联
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2]第 530 号《资产评估报告》,西油联合 100%股权的评估
值为 20,401.35 万元,各方参照评估值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约
为每 1 元出资 40 元的价格。恒泰艾普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油联合的历次股
权转让及增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反馈意见》问题9、博达瑞恒下设3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香港富通、
普斯泰克和博路达。博达瑞恒2011年12月受让普斯泰克,2012年2月受让博路达。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香港富通、普斯泰克和博路达的主营业务和简要财务状况,
普斯泰克和博路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及作价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香港富通、普思泰克和博路达的主营业务和简要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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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富通的主营业务和简要财务状况

     香港富通的主营业务包括:向境外客户推广自主软件以及特色技术服务,代
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根据经立信审计的香港富通财务数据,香港富通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12.31/2012 年度     2011.12.31/2011 年度
              流动资产                         1,736.27                  510.98
            非流动资产                                -                    4.39
              资产总计                         1,736.27                 515.37
              流动负债                          669.24                  118.01
              负债合计                          669.24                  118.0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67.03                 397.36
            营业总收入                         1,971.87                 531.62
              营业利润                          679.12                  468.33
              利润总额                          679.12                  468.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74.74                  391.05



2. 普思泰克的主营业务和简要财务状况

     普思泰克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勘控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技术开发。

     根据经立信审计的普思泰克财务数据,普思泰克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12.31/2012 年度     2011.12.31/2011 年度
              流动资产                           541.44                  929.15
            非流动资产                                -                  45.10
              资产总计                          541.44                  974.25
              流动负债                             0.01                 435.71
              负债合计                             0.01                 435.71
          所有者权益合计                        541.44                  538.54
            营业总收入                                -                 697.23
              营业利润                           39.17                  228.05
              利润总额                           39.26                  227.9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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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2.12.31/2012 年度     2011.12.31/2011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90                  170.87

     由于普思泰克的业务与博达瑞恒有较高的相似性,博达瑞恒的管理层出于精
简机构、节约费用的考虑,计划逐步减少普思泰克的业务范围,由博达瑞恒承接
普思泰克的原有业务。

3. 博路达的主营业务和简要财务状况

     博路达的主营业务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软件销售。

     根据经立信审计后的博路达财务数据,博路达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12.31/2012 年度     2011.12.31/2011 年度
              流动资产                           477.83                  204.68
            非流动资产                           44.34                   63.99
              资产总计                          522.17                  268.67
              流动负债                          152.95                  169.88
            非流动负债                                -                       -
              负债合计                          152.95                  169.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9.22                   98.79
            营业总收入                          494.12                  172.12
              营业利润                          248.03                 -170.00
              利润总额                          273.03                 -121.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70.43                 -129.90


(二) 普思泰克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及作价依据


1. 2008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08 年 5 月 9 日,普思泰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邱智海将持有普思
泰克的 34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张时文。同日,邱智海与张时文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根据本所律师对邱智海、张时文的访谈,邱智海、张时文出具的确认函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邱智海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普思泰克,将相关股
权转让给张时文,转让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 1 元出资 1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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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邱智海确认已收到张时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

2. 2011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普思泰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茜将持有普思泰克的 34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博达瑞恒,张时文将持有普思泰克的 34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
给博达瑞恒。博达瑞恒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与杨茜、张时文签署了《出资转让协
议书》。

     根据普思泰克的陈述,本所律师对杨茜、张时文的访谈,博达瑞恒、杨茜、
张时文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权转让系根据恒泰艾普收购博达瑞恒之要求,将杨茜、张时文持有的普思泰克
转让给博达瑞恒,以整合相关主体资源,将勘探开发技术软件的全部业务主体完
整注入上市公司。杨茜向博达瑞恒转让普思泰克 34 万元出资的对价款为 34 万元,
张时文向博达瑞恒转让其持有的普思泰克 34 万元出资的对价款为 34 万元,作价
依据为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博达瑞恒已经向杨茜、张
时文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普思泰克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博路达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及作价依据


1. 2003-2012 年股权转让

     2003 年 3 月 10 日,李瑞春与张时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瑞春将其持
有的博路达 10%股权转让给张时文;2007 年 10 月 28 日,刘建东与张时文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建东将其持有的博路达 45%股权转让给张时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刘建东不再是博路达的股东。但博路达未及时对上述股权转让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1 年 11 月 25 日,博路达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李瑞春将持有博路
达 5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杨茜,同意股东刘建东将持有博路达 20 万元出资全部
转让给杨茜。同日,杨茜分别与李瑞春、刘建东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出资转让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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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2 月,张时文、李瑞春、刘建东、杨茜签署《补充协议》,确认:2003
年 3 月 10 日李瑞春与张时文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2007
年 10 月 28 日刘建东与张时文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45%股权”系笔误,应为
刘建东持有的博路达 40%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2007
年股权转让后,张时文持有博路达 100%股权;2011 年,张时文拟将所持博路达
50%股权转让给杨茜,李瑞春、刘建东为配合此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签署了李瑞春、刘建东将博路达股权转让给杨茜的《出资转让协议》及股东
会决议,各方真实意图系张时文将其持有的博路达 50%股权转让给杨茜。

     根据博路达的陈述,本所律师对张时文、刘建东、李瑞春、杨茜的访谈,张
时文、刘建东、李瑞春、杨茜签署的补充协议,刘建东、李瑞春出具的收据,杨
茜向张时文转账汇款银行业务回单等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刘建
东、李瑞春自愿退出博路达,杨茜与张时文合作经营博路达,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各方经协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且各转让方均已确
认收到股权转让对价款。

2. 2012 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2 月 15 日,博路达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张时文将持有博路达
的 25 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博达瑞恒,同意股东杨茜将持有的 25 万元股权全部转
让给博达瑞恒。张时文、杨茜分别就本次股权转让与博达瑞恒签订《出资转让协
议书》。

     根据博路达的陈述,本所律师对杨茜、张时文的访谈,博达瑞恒、杨茜、张
时文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确认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权转让系根据恒泰艾普收购博达瑞恒之要求,将杨茜、张时文持有的博路达转让
给博达瑞恒,以整合相关主体资源,将勘探开发技术软件的全部业务主体完整注
入上市公司。本次转让价格系转让方、受让方经协商确定按照注册资本原值,即
每 1 元出资 1 元的价格。博达瑞恒已向杨茜、张时文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路达 2003 年及 2007 年的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已经通过后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得到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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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除此之外,博路达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反馈意见》问题 13、请申请人补充合并报送恒泰艾普购买西油联合 51%
股权的材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恒泰艾普补充合并报送购买恒泰艾普收购西油联合 51%股权的如下
资料:


     1. 2012 年 8 月,恒泰艾普、黄彬、吴槟蓉以及西油联合签署的《关于成都
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约
定,黄彬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西油联合 8%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40 万元,吴槟蓉
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西油联合 27%的股权及对应出资 135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
的对价款总计为 7000 万元;同时,恒泰艾普向西油联合增资 6530.61 万元,其
中 163.2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增资款计入西油联合资本公积;股权转让及
增资完成后,西油联合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663.27 万元,其中恒泰艾普
出资 338.27 万元,持有西油联合 51%股权,黄彬出资 325 万元,持有西油联合
49%股权。


     2. 2012 年 8 月 8 日,《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成都西油
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认购增资的议案》、《关于签署<关
于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的议
案》。


     3. 2012 年 8 月 9 日,《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决议》。该次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同意黄彬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西油联合 8%
的股权,吴槟蓉向恒泰艾普转让其持有西油联合 27%的股权;同时恒泰艾普向西
油联合增资 6350.61 万元,其中 163.27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其余增资款进入到
西油联合资本公积金等内容,并选举了西油联合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4. 2012 年 8 月 9 日,《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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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该次会议选举黄彬为西油联合董事长,任期三年;聘任黄彬为西油联合
总经理,任期三年。


     5. 2012 年 7 月 18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川华信审(2012)168 号”《审计报告》。


     6. 2012 年 8 月 7 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2]
第 530 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核查上述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恒泰艾普已按要求补充合并报送恒泰艾普
购买西油联合 51%股权的材料,上述交易协议、会议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反馈意见》问题 15、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博达瑞恒代理软件销
售业务的代理模式,补充披露代理软件名称、代理范围、代理许可期,是否为
独家代理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2012 年 3 月 15 日,恒泰艾普签署授权书,授权博达瑞恒为其现场资料
处理系统软件(LD-SeisFast)及波动方程地震正演模拟(LD-SIMO 2D/3D)软件
产品的代理商,该代理为非独家代理,代理范围为中国地区,但下述单位和地区
除外:地震现场资料处理系统软件产品的代理((LD-SeisFast)不包括中石化华
北局及中海油服;波动方程地震正演模拟(LD-SIMO 2D/3D)软件产品的代理不
包括中石油冀东油田、大庆研究院和物探院。代理期限为两年,自 2012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15 日止。


     该代理软件销售业务的代理模式为博达瑞恒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向恒泰艾
普软件研发部提出申请,由恒泰艾普软件研发部为客户进行定制。博达瑞恒与客
户签订合同后,向恒泰艾普采购软件介质和许可证书。博达瑞恒技术人员到客户
现场进行软件的安装培训工作,客户签署软件安装培训验收书。


     2. 2012 年 1 月 16 日,加拿大 Fekete 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博达瑞恒为其
F.A.S.T 软件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由博达瑞恒代理包括 F.A.S.T CBM 、F.A.S.T
FieldNotes、F.A.S.T ValiData、F.A.S.T DeclinePlus、F.A.S.T Evolution、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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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Test、F.A.S.T RTA、F.A.S.T VirtuWell、F.A.S.T Piper 在内的软件在中国地区
的销售。该授权有效期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该代理软件销售业务的代理模式为博达瑞恒取得代理授权后,根据客户的需
求情况每季度向外国软件供应商采购软件许可证。一般情况下,许可证为一次购
买永久有效;有时也会因为产品升级,需要更换许可证。


     3. 2012 年 11 月 27 日,博达瑞恒与美国 IHS GLOBAL INC.签署经销协议,IHS
GLOBAL INC.授权博达瑞恒作为中国的非独家代理商,负责 Kingdom 软件平台、
Petra 产品在中国地区的推广、销售及经销。该授权有效期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


     该代理软件销售业务的代理模式为博达瑞恒取得代理授权后,根据客户的需
求情况每季度向外国软件供应商采购软件许可证。一般情况下,许可证为一次购
买永久有效;有时也会因为产品升级,需要更换许可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博达瑞恒上述代理协议或授权书合法有效,博达瑞恒
具有代理上述软件产品的资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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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继勇




                                                    陈曦


                                                 20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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