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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2014-0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泰
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公司股本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情况
    恒泰艾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号”文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22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4号文
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88,880,000股。
    2011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8,8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
88,88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77,760,000股。
    2012年8月,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09号”文件批复,公司分别向
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和田建平发行2,066,808股、1,668,807股、
1,549,890股、1,104,599股和513,638股股份,并支付部分现金对价,以收购其
合计持有的廊坊新赛浦100%股权。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84,663,742股。
    2013年7月,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184,663,7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此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84,663,742股增加
至369,327,484股。
    2013年8月,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2号”《关于核准恒泰艾普石
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崔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
向黄彬发行14,587,487股股份、向崔勇发行7,372,114股股份、向张时文发行
2,939,817股股份、向姜玉新发行2,459,552股股份、向杨茜发行1,782,064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98,468,518股。
       目前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398,468,518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66,620,3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41.82%。

二、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月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0,693,3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
22.76%;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3,225,6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约为5.8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1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备注
                                             数量(股)         流通数(股)

 1       孙庚文                92,902,558         90,693,360         23,225,640   董事长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
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庚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的董事长孙庚文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恒泰艾普进行了实地调研、审阅公告文件及其他文件等,经核查,
恒泰艾普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恒泰艾普对上述内
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中信证券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高毅辉                         骆中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