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RANGE RESOURCES LIMITED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4-05-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与RANGE RESOURCES LIMITED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制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7号备忘录》”)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核验公司与RANGE
RESOURCES LIMITED签署的《综合服务总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服务总合同》”),
并就《综合服务总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材料;及
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且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其原始版本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鉴于公司签署的《综合服务总合同》之交易对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深圳Shenzhen 广州Guangzhou 东京Tokyo 武汉Wuhan 香港Hong Kong 成都Chengdu伦敦London 纽约New York
的法人,《综合服务总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对于《综合服务总合同》的有关
境外法律问题,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结
论意见而发表意见。
2. 公司聘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律师已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同
意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引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有关
结论性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7号备忘录》中规定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综
合服务总合同》所涉及的《7号备忘录》之外的问题并不在本所律师本次发表
的法律意见范围之内。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为公告《综合服务总合同》而需披露的其
他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7号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签署《综合服
务总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就《综合服务总合同》之合法性、
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恒泰艾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与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
的交易对方为澳大利亚公司RANGE RESOURCES LIMITED(以下简称“RANGE公司”)。
RANGE公司成立于1982年9 月17日,注册号为88002522009,注册地址是Ground Floor, 1
Havelock Street,West Perth WA 6005,Australia(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洲西珀斯Havelock
大街1号1层)。RANGE公司是一家开采、勘探和生产石油及天然气的油气公司,在澳
大利亚和英国伦敦两地上市,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交易代码为RRS;在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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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投资品交易市场(AIM)交易代码为RRL。根据澳大利亚注册律师Stephen Minns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RANGE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
和履行《综合服务总合同》资格,关于RANGE公司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综合服务总合同》之交易对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
澳大利亚法人,其作为《综合服务总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该公司的
基本情况是真实的。
二、关于合同签署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
2014年5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
大合同的议案》、《关于向EPT增资5,000万美金用于支付Range合同保证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RANGE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2014年5月29日,恒泰艾普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汤承锋签署了《综合服务总合同》。
2014年5月29日,RANGE公司及授权代表签署了《综合服务总合同》。根据《综合
服务总合同》的规定,RANGE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前提是该合同已获得RANGE
公司内部有权机关的审议批准。根据Stephen Minn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ANGE公
司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已完成内部必要的批准程序,RANGE公司签署《综合服务
总合同》系出于真实、自愿之意思表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RANGE公司和恒泰艾普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系双方真
实、自愿之意思表示,《综合服务总合同》之签署已获得双方各自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综合服务总合同》的签署合法、有效。
(二)合同主体
《综合服务总合同》的一方主体为RANGE公司。根据有关公开资料及Stephen Minn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ANGE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和
履行《综合服务总合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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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总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为恒泰艾普。恒泰艾普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经本所律师核
查,恒泰艾普持有注册号为11010800808494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具备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RANGE公司及恒泰艾普均为依据各自注册地国家法律、法
规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之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作为《综
合服务总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真实、有效。
(三)合同内容
经核查,《综合服务总合同》条款,包括定义和释义、有效期、公司代表和承包方
代表、约定服务的履行、履行条件、承包方设备、安全和环境、财务条件、税务、账单
和付款、责任、保险、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附件订单格式、附件合同保证金等条款。
根据“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综合服务总合同》适用英国法律(指英格兰及威
尔士法律,以下简称“英国法”)。
(四)合同生效
根据《综合服务合同》第2.1条约定,《综合服务总合同》自双方签署所注日期开
始生效。
根据公司聘请的英国法注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综合服务总合同》
内容符合英国法之有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综合服务总合同》自双方签署日2014年5月29日起开始正
式生效,且该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综合服务总合同》之交易对方——RANGE公司
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RANGE公司与恒泰艾普均具备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主体
资格,各方已经各自获得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合同签署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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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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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与RANGE RESOURCES LIMITED签署<综合服务总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继勇
代贵利
20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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