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4-12-3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 2014-101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8 日--2014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大学堂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
主持。
    2、公司总股本为 597,702,777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所持股份 206,070,8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47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6,032,167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70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一) 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王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得票206,032,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
持股份的99.9812%。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权股份数66,717,030股,其中候选人得票66,678,331股,占出
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


    2. 选举陈渝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得票206,032,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
持股份的99.9812%。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权股份数66,717,030股,其中候选人得票66,678,330股,占出
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
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34,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824%;反对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