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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5-04-2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5-023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5 年 4 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事主持。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提名委员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事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的候选人;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
事长 1 人。                          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 170、172、174、176、182 条:       第 170、172、174、176、182 条: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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