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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5-06-09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5-04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
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6 月 8 日--2015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
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2、公司总股本为 597,702,777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所持股份 164,667,0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55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4,601,726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391%;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详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公司独立董事牟书令、钱
爱民、孙先锋、王建国、陈渝已向董事会递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并在此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本议案已经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061%;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所持股份的0.03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二) 《关于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主席张志让先生向公司股东汇报了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
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061%;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所持股份的0.03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三) 《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财务负责人罗雪先生向公司股东汇报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325.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99%,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72,249.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91%;利润总额为 14,956.63万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9.45%;净利润为12,444.0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67%;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134.1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8.07%。截止
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303,393.1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5.90%,公司负债
总额为62,733.2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0.68%,较去年末上升0.25个百分点。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061%;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所持股份的0.03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四) 《关于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15]8483号确认,公司2014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27,190,929.17元,减去利润分
配15,938,740.7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3,365,141.85元,截至2014年12月31
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0,235,471.96元。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从公司实际出发,同意公司本年度
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
    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审
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已经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
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
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65,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关于审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已
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25 日的《证券时报》。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061%;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所持股份的0.03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及公司实际需求,同意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为顺利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
此次工商变更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此次变更
公司章程的登记及备案有关文件,办理公司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061%;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
所持股份的0.0336%。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55,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七) 《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
力,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客观、公正地评价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
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65,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 《关于公司提名增补董事的议案》

    公司同意增补杨建全先生为董事、叶金兴先生为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已就此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
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65,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 《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公司同意补选王连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本议案已经过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01,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
的99.9603%;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股
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数33,642,169股,其中同意33,576,869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9%;反对65,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