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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关于《恒泰艾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6-30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证券代码:300157           公告编号:2015-049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恒泰艾普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
泰艾普”)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
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恒泰艾普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恒泰艾普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恒泰艾普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与解锁(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
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恒泰艾普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恒泰艾普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
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恒泰艾普实施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监事不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
名单,关联董事在表决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独立董事:叶金兴、王建国、陈渝、钱爱民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