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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5-06-3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5-057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8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公司截止本计
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1.3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Ltd

    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承锋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上市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二)主营业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
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勘探开发产业链的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及相关技

                                                                            1
术服务,公司的业务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软(勘探开发软件技术产品)、
硬(油气装备/设备、仪器/仪表)技术研发和产品化能力;二是软、硬产品全球
销售与市场占有能力;三是利用软、硬产品为全球石油公司和产油国提供服务作
业的能力。主营业务涵盖了“石油天然气(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的软件技术研
发、生产、销售、服务;石油天然气(非常规油气)高端设备与精密仪器仪表的
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石油天然气(非常规油气)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天然
气资源与增产服务总包业务双收益”四个业务板块。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管层共有 12 人,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
经理 9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 名。

    (四)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如下:

           表 1:公司 2012-2014 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流动资产合计               130,890.08     130,437.46        126,630.12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2,503.10     156,047.04         98,752.00
资产总计                   303,393.18     286,484.50        225,382.12
流动负债合计               62,087.55       57,692.43         18,612.28
非流动负债合计               645.70         843.32            246.83
负债合计                   62,733.25       58,535.75         18,859.11
股东权益合计               240,659.93     227,948.75        206,523.01
                表 2:公司 2012-2014 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总收入                 72,325.16        58,329.47            44,619.07
利润总额                   14,956.63        18,567.67            15,000.77
净利润                     12,444.02        15,686.96            12,875.46


                                                                         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7,867.65        12,551.45             9,702.20
损益后净利润
                     表 3:公司 2012-2014 年主要财务指标

                指标名称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35       0.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35       0.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34       0.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9%      6.17%      5.6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9       0.23       0.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         3.71       5.43       10.61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
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
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恒泰
艾普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



三、激励方式与标的股票来源
    (一)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恒泰艾普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本计划所涉及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本计划实施时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19】万股,即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岗
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
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80】人,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激励对象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三)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
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
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人数                      性股票总数 总股本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汤承锋   董事,总经理                  1            235            28.69%   0.39%
杨建全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30             3.66%   0.05%
王国辉   副总经理                      1             30             3.66%   0.05%
马凤凯   副总经理                      1             15             1.83%   0.03%
罗雪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1             25             3.05%   0.04%
刘庆枫   副总经理                      1             25             3.05%   0.04%
               小计                    6            360            43.96%   0.6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74           459            56.04%   0.77%
               人员

               合计                    80           819          100.00%    1.37%



    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或直系近亲属。
    本计划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819】万股,占股东大会批准首期
计划时公司总股本(59,770.2777 万股)的【1.37】%。
    本计划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等仍符合上市条件。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5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系根据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 18.507 元(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的 50%确定的,即授予价格≥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至解锁期结束的期限。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 3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
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计划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被锁定,本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分批设置 1 年、2 年、3
年的锁定期,均自授予日起算。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
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
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该等
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6
    (四)本计划的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
定并上市流通的期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
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若解锁期
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未解锁股票
由公司按第三章第七节规定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36 个月内分三批解锁。
    解锁期                                对应时间
                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第一个解锁期
                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第二个解锁期
                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第三个解锁期
                个交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7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达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 年至 2017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
指标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批解锁    2015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二批解锁    2016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第三批解锁    2017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7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5%


    以上 2015 年至 2017 年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经考核结果为“合格”
方能申请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
按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

                                                                             8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约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公司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
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激励对象应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授予日后 2 日内向公司按认购股数与授予价格足
额缴纳认股款。如激励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或未足额缴纳认股款,则视
同放弃处理,其放弃部分其他激励对象不得认购。公司受理申请并汇清款项后应
及时向激励对象一次性交付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
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
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该期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 33%、33%与 34%,实
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为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
结果对应的解锁系数乘以当期的解锁上限,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考核结果       A+-特别优秀   A-优秀    B-符合要求   C-尚待改进   D-急需改进

解锁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可以对已获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期计划及本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
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
       1、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


                                                                          9
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满
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受影响,其尚处于锁定期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权益工具的人员,
则应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解雇或辞职
      公司因经营考虑单方面终止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激励对象因为
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者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
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受影响,其尚处于锁定期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主动提出辞职,其
已满足解锁条件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也不再享受其离职日以后的股
权激励。
      激励对象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且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全部或部分收益。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锁不受影响;其终止服务日所在的业绩考核期,视同该期考核已达考核
标准,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锁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但不再享有之后考核期的股权激
励,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由于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
锁不受影响,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退休
      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解锁不受影响。公司返聘的员工,原对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政策可延续,各项考
核指标可一并计算。退休离职的员工,终止服务当期享有的可解锁数量

    当年1月1日至终止服务日天数
=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当期可解锁比
                365

例×考核对应等级的解锁比例;退休当期所在考核期之后的考核期股权激励不再


                                                                         10
执行;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死亡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受影
响;其终止服务日所在的业绩考核期,视同该期考核已达考核标准,其合法继承
人可全额解锁当期的限制性股票;其终止服务日所在的业绩考核期之后的考核
期,将不再享有股权激励,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其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不受影
响,由其合法继承人在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解锁,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
    6、其它未明确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对于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或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被取消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不作其他用途。
    (四)未解锁股票的回购注销
    对于本计划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解锁,并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或按本计划规定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在当期解锁日后回购注销。


十、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计划有效期截止日内,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Q0  (1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  Q0  n


                                                                      11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P1  (1  n)
    Q  Q0 
                P1  P2  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本计划有效期截止日内,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 /(1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  P0 /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  P0  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12
             P1  P2  n
    P  P0 
             P1  (1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计划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本计划实施、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核实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考核办法》和法
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7、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3
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9、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有关协议。
   10、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登记、解锁等事宜。
   1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本计划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及激励对象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审
查确认。
    2、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
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本计划相关的纳税义务。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14
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规定转让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4、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
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十三、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况时,本激励计
划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执行。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或终止的除外。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
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限
制性股票终止行使并被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使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行使: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之日起;


                                                                       15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
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公司应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十四、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
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授
予日单位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2、禁售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禁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
行调整。
    (二)本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权激励成本估计约为 2402.88 万元,该成本将在激励
计划等待期内进行摊销,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各年分摊成本          787.93     1090.59   413.51      110.85

     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受到授予日市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无风险利率、
股价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激励成本是假设授予日市价为 17.61 元/股(本
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移动平均成交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9.26
元/股的基础上进行的测算。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以授予日测算为准。


                                                                     16
    根据本计划解锁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
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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