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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1月)2016-01-12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负责人,负责贯
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其中,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
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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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
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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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
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
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
务等文件;

    (十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某些部门或某项业务的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
事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负责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分管公司的财务、会计及筹融资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负责拟定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分管会
计核算,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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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总经理授予的签字权;

    (六)提议财务人员的聘任、解聘及其薪资待遇;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下合称“经理人员”)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
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公司经理人员
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授权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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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的完成;

       (五)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
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
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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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
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
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
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授权限额以内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在限额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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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
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
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的支出,实
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
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
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与总
经理一起对企业的财务安全运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
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
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
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
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各部门在分工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
权力,并向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
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公司各部门在分工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报请分管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规定外,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批
准实施的重大事项,参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决策和组织实
施;

    (二)董事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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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应遵照该意见进行改善和执行;

    (三)总经理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需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报告的,应按
照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
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
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根据相应的聘任及解聘权限,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或由
总经理解聘其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根据相应的聘任
及解聘权限,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或由总经理解聘其职务;造成公
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
例等规定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拟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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