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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1月)2016-01-2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
         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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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
         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
         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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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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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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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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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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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
           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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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漏的,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
           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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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
             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
             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
             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
             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
             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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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亦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
           体事务管理工作,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责。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参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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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
          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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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

第五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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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
           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
           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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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重大
           信息报告事务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八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
           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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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
          报告职责。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
          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


                 第三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报。

第六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
          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六十五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文
          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派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
          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妥善保
          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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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
           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电话、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一条 《 证 券 时 报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
           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
           责任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
           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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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
          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
          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
          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送,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所有人员。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
          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
          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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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
           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八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010-56931156,传真:010-56931156 ,电子信箱:
           zqb@ldocean.com.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关
           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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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四)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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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并报北京证监局和深圳
          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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