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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月)2016-01-2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
工作以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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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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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
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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