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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月)2016-01-2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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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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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
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
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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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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