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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月)2016-01-2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
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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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组建和调整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建议;
    (三)听取、审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公司审计工作报告和公司内部审计报
           告;
    (四)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负责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
           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审计公司的财务及工程信息和资料;
    (六)建议聘请、解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八)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或建议,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审查公司对法规遵守情况;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对公司财务管理、工程进度、内控制度建立和执
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或出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应予
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
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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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
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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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
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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