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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6年1月)2016-01-2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恒
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规章制
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
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
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
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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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
情人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需
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重
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办的联
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
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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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
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
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
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涉及
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
项:
1、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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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重大交易;
5、重大关联交易;
6、重大诉讼和仲裁;
7、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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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报告。
(八)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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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 万
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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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
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
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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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
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
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
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
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做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
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
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
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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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
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
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行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
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
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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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 如技术顾问、 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绝密、机密或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特
别严重的影响;绝密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属于绝密级的信息,在
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围
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机密”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严重的影响;机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确定。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
大知情人员范围。
“秘密”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的影响;秘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确定。属于秘
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确有必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应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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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
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
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义务人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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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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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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