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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9-1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6-08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
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1 日--2016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
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691,6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924%。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4,615,19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7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9,673,8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899%。其中,出席现场
会 议 的 中小 投 资 者股 东 及 股东 委 托 代理 人 共 2 人 , 代 表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4,597,39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5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5%。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云技术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汤承锋为关联股东,
共持有公司股票 8,724,629 股,均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0,949,17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800 股;反对 9,0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0,957,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06,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0%;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9,673,80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800 股;反对 9,0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9,682,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06,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0%;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9,673,80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800 股;反对 9,0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9,682,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606,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0%;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