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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12-0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6-1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有两项临时增加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
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
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378,66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309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8,672,3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6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4,706,3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0929%。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14%。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72,2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6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72,29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2167%。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664,395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23,37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署<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664,395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23,37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具<入股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
真实性承诺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664,395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23,37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出具<入股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违
规关联交易等情况书面声明>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664,395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23,37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十六项承诺>
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8,664,395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23,37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欧美克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由于汤承锋担任欧美克董事,因此,汤承锋与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关联股东,汤承锋与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票
8,724,629 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05,981,7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7,000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8,657,395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05,988,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422%;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8,657,3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57,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7.5509%。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博达瑞恒拟转让中盈安信部分股权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4,706,3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7,000 股;反对 7,900 股;弃权 8,657,395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114,713,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767%;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8,657,3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57,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7.01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