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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7-09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6 日--2017 年 8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
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730,8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5173%。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4,382,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4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3,349,7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9027%。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1%。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81,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4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81,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47%。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3,349,7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380,20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 同意 117,729,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113,349,7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380,200 股;反对 90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 同意 117,729,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冯珊珊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此项议案 117,729,966 票赞成、0 票反对、900 票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表决情况
为:4,381,200 票赞成、0 票反对、900 票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95%。
    表决结果为通过,冯珊珊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陈相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此项议案 117,729,966 票赞成、0 票反对、900 票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9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表决情况
为:4,381,200 票赞成、0 票反对、900 票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795%。
    表决结果为通过,陈相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