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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年1月)2018-04-2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8-05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1 月)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为: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   为: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石油
     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     天然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
     备、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     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     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
     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   件开发;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
     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    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勘察设计;污水
     除外)工程勘察设计;污水处理及其     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石油天然气设
     再生利用;销售石油天然气设备、仪     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润滑油、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润滑     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
     油、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金属矿石、   矿石、金属制品、焦炭、机电设备及配件、
     非金属矿石、金属制品、焦炭、机电     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日用品、体育用品、
     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针纺织品、     文化用品;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
     日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租赁     备、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
1
     石油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备、仪器仪     用房;出租厂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     口、代理进出口;投资、投资管理、投资
     出租厂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咨询、资产管理;地热能、新能源及清洁
     代理进出口;投资、投资管理、投资     能源、节能环保、天然气的技术开发、技
     咨询、资产管理;地热能、新能源及     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限分支机构);工
     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天然气的技术     程技术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委托生产
     开发、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限分     煤化工产品、盐化工产品、炼油化工产品、
     支机构);工程技术和技术研究与试验   乙烯、十六辛烷值、兰炭尾气化工产品(限
     发展;委托生产煤化工产品、盐化工     外埠经营);企业管理;销售珠宝首饰、
     产品、炼油化工产品、乙烯、十六辛     皮革(不含野生动物皮张);企业策划;
     烷值、兰炭尾气化工产品(限外埠经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
     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方式分配股利。                       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
    次,根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     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
    进行中期分红。                       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1、现金分红条件: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票股利方式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
2
    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少于 10%。                           红。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1、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润)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以
    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2) 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额为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过 50%。                             (4)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期 期 末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0% , 且 超 过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000 万元;或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     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     过 50%。
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资金。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到 80%;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到 40%;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到 20%。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20%。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
策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     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
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
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    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    股份。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    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资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
                                    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
                                    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
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
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
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
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
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
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
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
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
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