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11-2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8-1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18-124)。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收到股东孙庚文先生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 1 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 孙 庚 文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111,355,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2%,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
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
案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孙庚文先生的提请函后,以电话通
讯的方式征求了所有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均表示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 关事项;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因上述临时提案的增加,原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条款均
有相应变动,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
公告。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