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18-12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 关事项;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