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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3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0-0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1.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 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

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财会〔2019〕8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

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
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5.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
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

通知》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最新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

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调整对应收票据的列报及坏账准备政策:
    1)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
属于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公司将尚未背书

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应收款项融资进行列报。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信用等
级较高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
    2)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级别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
贴现时不终止确认,仍属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公司将在手

的、已背书或贴现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
行承兑汇票作为应收票据进行列报。本公司认为该应收票据到期承兑存在一定风
险,公司从谨慎性角度出发计提相应信用减值损失。
    3、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于 2020 年第一季
度财务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规定,公司应当根

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
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不会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需要进行
追溯调整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及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及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追溯调整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