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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05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诉求为请求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等。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 C 座 16 层 N1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包笠
     3、被申请人二: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费春印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请求主要内容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其中股权回购价款本
金 42000 万元,股权回购价款收益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8 日合计为 7246.55 万元;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8 日为 108.66 万元;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 万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第 2、3 项仲裁请求中负担的债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裁令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的起因和背景
    2018 年 11 月 8 日,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恒泰艾普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泰
艾普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公司的 35%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2 亿元。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之约定,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向恒泰艾普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2.52 亿元,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向
恒泰艾普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1.68 亿元。
    同日,恒泰艾普、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及新锦化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其中第 1.2 条约定,自新锦化公司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选择:2)要求恒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关
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少数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的
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 12%。为实现上述回购权,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权向新锦化
公司或恒泰艾普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按照上述中关村并购
母基金确定的价格购买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有义务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的九十日内按照本条确定的价
格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购买届时其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并
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依约支付了 4.2 亿元的股权转让款。2019
年 5 月 27 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登记成为新锦化公司的股东。
    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向恒泰艾普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
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通知”),要求恒
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全部股权。
    截至目前,回购通知已届九十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认为恒泰艾普未按期支
付股权回购价款,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取得 4.2 亿股权转让对价款后主要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其中包
括兑付“15 恒泰 01” 公司债券本金加利息合计 3.1 亿元以及北京易丰恒泰智能
制造产业并购基金首期实缴出资 9996 万元。由于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仲裁
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经
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正积极与中关村母基金协商解决方案,该事项的具体影响
及后续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0)京仲裁字第 1723 号仲裁案通知》
    2、《仲裁申请书》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