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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10-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 9 层 908




     一致行动人:李丽萍
     住所/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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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艾普”或“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
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
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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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 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
  讼及仲裁情况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情况 ........................................................9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9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说明 ..9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1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2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1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12
        第五节资金来源................................................. 1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4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 .....................................................14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14
      三、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 .14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1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15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1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5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17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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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9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9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1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19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2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2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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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硕晟
                           指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科技

 一致行动人                指   李丽萍

                                李丽萍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
                                7,121,200 股股份,增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人共持有上市公司 113,938,22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6.00%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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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硕晟科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8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8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莉斐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105MA01TLFA0T
码
实际控制人            李丽萍
持股比例              李丽萍51%;王莉斐49%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市场
                      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
经营范围              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17日
联系方式              010-58200081

       (二)一致行动人:李丽萍
     姓名    李丽萍        曾用名                                 性别         女
                                      13012419760131****    是否取得其他国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信息                                            无
                                                            家或地区居留权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2013 年 4 月至今任河北巨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最近五年     年 4 月至今任石家庄市巨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12 月至今任石
任职经历
             家庄世群物资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河北巨基投资
             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丽萍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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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的控制关系如下

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丽萍,

李丽萍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二)一致行动人:李丽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硕晟科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硕晟科技未控制其他企业。

       2、李丽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硕晟科技外,李丽萍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

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市场管理服务;市场信息咨询;
         石家庄市
                                                       自有商铺房屋的物业服务;房
         巨基商业
  1                  2013/4/16      1,000       100%   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
         管理有限
                                                       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
         公司
                                                       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农业信息咨询;农业科技、农
                                                       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河北巨基
                                                       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技术转
         农业科技
  2                  2013/4/16      1,000       90%    让;瓜果蔬菜、花卉苗木、农
         开发有限
                                                       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农用机械、
         公司
                                                       农具、化肥、水产养殖及销售;
                                                       家禽养殖及销售,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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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销售,农机服务;园林绿化、
                                                      园林技术服务;草坪盆景的培
                                                      育及销售。(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
                                                      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
                                                      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硕晟科技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主要系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投资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暂无最近

三年的财务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

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硕晟科技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留权
  王莉斐       无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王利岩       无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

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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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

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持有或控制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

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说明
     硕晟科技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由郭志格全额出资设立并担任执行董

事,系硕晟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8 月,郭志格将其所持全部硕晟科技股权转让给王莉斐(持股 65%)

和孙伯晖(持股 35%),王莉斐担任硕晟科技执行董事,成为硕晟科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9 月,孙伯晖将其所持 35%硕晟科技股权转让给李丽萍,王莉斐将

所持 16%硕晟科技股权转让给李丽萍,本次变更完成后,李丽萍成为硕晟科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为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表决等行为中保持一致行动,李丽萍基于

对硕晟科技的信任和支持,2020 年 8 月 5 日,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表决权

委托协议》,李丽萍将其持有的恒泰艾普总股份的 3.68%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

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

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2020 年 8 月 10 日,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订《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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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丽萍将其持有的恒泰艾普的所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

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

技行使,委托期限、委托授权的范围、免责与补偿条款、委托授权的效力、违约

责任等约定与双方在 2020 年 8 月 5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保持一致。

     2020 年 9 月,孙伯晖将其所持 35%硕晟科技股权转让给李丽萍,王莉斐将

所持 16%硕晟科技股权转让给李丽萍,本次变更完成后,李丽萍持有硕晟科技

51%股权,成为硕晟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丽萍、硕晟科技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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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
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拟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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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李丽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泰艾

普 7,121,2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硕晟科技和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6,817,02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2020 年 10 月 15 日,李

丽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占上市

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 113,938,222 股恒泰艾普股份,占恒泰艾普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6.00%。本

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交易时间      价格区间(元/股)   交易股数(股)        比例(%)
               2020 年 10 月
李丽萍                                 5.48-6.08          7,121,200              1.00
               15 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无权利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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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李丽萍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其

他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

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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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做大做强,

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

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

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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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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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泰艾普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障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恒泰艾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恒泰艾普的财务人员不在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恒泰艾普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恒泰艾普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恒泰艾普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恒泰艾普的控制之

下,并为恒泰艾普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恒泰艾

普的资金、资产;不以恒泰艾普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恒泰艾普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恒泰艾普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3、保证恒泰艾普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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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恒泰艾普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违法干预恒泰艾普

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恒泰艾普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恒泰艾普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恒泰艾普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

权。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泰艾普之间不产生机构混

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恒泰艾普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恒泰艾普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恒泰艾普的业务活动。”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

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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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开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

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

为;

     (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

何与上市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

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

上市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

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优先考虑上市

公司,并尽力帮助上市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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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合

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以上

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

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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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硕晟科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买卖方向         交易时间     价格区间(元/股)      交易股数(股)
   买入             2020 年 7 月               3.27-3.46            5,139,042
   买入             2020 年 8 月               3.51-3.63            4,277,700

     2、李丽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买卖方向         交易时间     价格区间(元/股)      交易股数(股)
   买入             2020 年 7 月               2.98-3.50           24,239,573
   买入             2020 年 8 月               3.51-5.27           51,977,328
   买入             2020 年 9 月               4.90-7.50           21,183,379
   买入             2020 年 10 月              5.48-6.08            7,121,200

     除前述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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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硕晟科技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主要系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投资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暂无最近

三年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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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

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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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莉斐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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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丽萍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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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

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及相关安排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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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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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丽萍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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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上市公司名称
                     司                              在地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股票简称             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         300157.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          信息披露义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
称                   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里 403 号楼 9 层 908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务人是否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本次权益变动后成为上市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大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拥
                     是 □         否 ■                              是 □    否 ■
否对境内、境外其                                     有境内、外两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他上市公司持股                                       个以上上市
                     数                                               家数
5%以上                                               公司的控制
                                                     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1、硕晟科技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A 股 持股数量 9,416,742 股 持股比例 1.32%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2、李丽萍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 股 持股数量 97,400,280 股 持股比例 13.68%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李丽萍:变动数量:7,121,200 股             变动比例:1%
及变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是 □      否 ■
否存在同业竞争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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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 □    否 ■
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    否 □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李丽萍集中竞价增持事项不需外部批准
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声明
关股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

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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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王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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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丽萍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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