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0-10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 5 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以通讯方式送达相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玉新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全体监事以投票
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会议以 2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及
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监事会认为:硕晟科技
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形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提出的股东大会需审议的相关提案。
王秋实监事投反对票理由如下:根据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
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达到 5%后的部分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硕晟科技及其
一致行动人可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不足 10%。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4.4.6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王秋实监事反对监事会该议案。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