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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0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0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收到了公司监事会提交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监事会
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的议案》,同意股东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
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
    董事会对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
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原因如下:
    (一)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即35,605,663股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持
股比例超过了5%,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北京硕晟及其
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6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鉴于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可以行使表
决权的股份不足10%,违法持股股东北京硕晟、李丽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
东大会的资格。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章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保留
追溯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责任的权利,并提醒公司监事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