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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2020-11-1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
晟科技)及其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TLFA0T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 9 层 908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2、原告:李丽萍
          身份证号:13012419760131****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3、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70273Q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包笠
    (二)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请求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背景
    恒泰艾普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14:00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中指
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故在达到 5%以后买入的股份在买入后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硕晟科技及其李丽萍认为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已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全适当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不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认为其享有的表决权是法定的固有权
利,非经法定权利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和限制,认为恒泰艾普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将其 35785580 股股票的表决权计入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
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恒泰艾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四、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