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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已取消)2020-11-1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
市中信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
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
元 8,717,909.16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执行证书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393739J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9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01
         负责人:聂可加
     2、被申请执行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70273Q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包笠
    (二)执行证书确定执行事项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就以下执行标的向北京银行
承担给付义务: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罚息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
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保函赔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公证费 107,479 元人民币;律师费根据北京银行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之约定计算,最终数额以北京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2、责任范围:恒泰艾普集团应就上述执行标的向北京银行承担给付义务,
北京银行对上述执行标的确定的债权,在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担保范围,有权就
抵押人恒泰艾普集团提供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为二年,北京银行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向公
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两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
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事项的起因和背景
    1、恒泰艾普集团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部门为离岸金融中心,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签订了《离岸贷款合同》,平安银行向恒泰艾普集团提供的贷款额度
为欧元 1100 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两年,贷款利率为 0.2%/年。
    为了保证上述《离岸贷款合同》的履行,恒泰艾普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向
北京银行申请开立涉外融资性保函,双方签订《开立保函协议》及《强制执行公
证协议》,协议约定:保函金额为欧元 1000 万元整,保函有效期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保函受益人为平安银行离岸金融中心。北京银行审核后
同意开立保函的,在申请人满足本协议要求(北京银行豁免的除外)后,应按照恒泰
艾普集团指定的格式或双方约定的格式开出保函。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生保函
项下索款,北京银行依据保函条款进行表面的和形式性的审核,如无不符,北京银
行即可根据保函规定向受益人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并进而向恒泰艾普集团
和反担保人索偿。一旦北京银行依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或已经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恒泰艾普集团即有义务向北京银行作出全额偿付。
    2、作为对北京银行追偿权的担保,恒泰艾普集团与北京银行于 2019 年 6
月 6 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开立保函协议》中北京银行的合法权益,
恒泰艾普集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3 号楼-1 至 5 层
101、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1 至 5 层 101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
号码: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 0075869 号、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 0078230
号】向北京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3、经北京银行、恒泰艾普集团申请,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依法出具了(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 39881 号、39882 号公证书,对上述所有的《开
立保函协议》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依法赋予了
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4、北京银行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向保函受益人开出保函,保函受益人以北京
银行保函为担保方式向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外债贷款欧元 990 万元。
保函受益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提起索赔(欧元 9702371.11 元),北京
银行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向平安银行支付代偿款欧元 9702371.11 元。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根据恒泰艾普集团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等材料,认为其已经出现《离岸贷款合同》中的
违约情形,平安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授信/贷款提前到期,亦有权要求保证人
履行保证责任。北京银行作为保证人,在收到平安银行发出的索赔申请后依约赔
付。在北京银行赔付完毕后即向恒泰艾普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北京银行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
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
    2、《离岸贷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协议》
    3、《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 39881 号公证书》、《北京
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 39882 号公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